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581号
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嵩山路西段北侧豫东商业广场5号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6BB552J。
法定代表人:袁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雷,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中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3095E。
法定代表人:陶余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顺阶,安徽峻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军,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润装饰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兴装饰公司)、周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豫1402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垚润装饰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豫14民终4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向原告告知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62.27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彦欣
人民陪审员  乔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春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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