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02民初7681号
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嵩山路西段北侧豫东商业广场5号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6BB552J。
法定代表人袁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玉生,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青雷,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中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3095E。
法定代表人陶余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顺阶、孙雪洁(实习),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军,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润装饰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兴装饰公司)、周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诉至本院。2021年8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垚润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程玉生、张青雷,被告安兴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白顺阶、孙雪洁,被告周军委托代理人韩方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垚润装饰公司诉称:2018年10月原告经被告安兴装饰公司承接了“商丘市珍宝岛雍景和府”、“商丘市珍宝岛香缇雅苑”两个售楼部外幕墙及雨棚等装饰工程。根据2018年11月26日商丘珍宝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兴装饰公司签订的《商丘雍景和府项目售楼部总承包和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781459.6元;同日商丘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兴装饰公司签订的《商丘香缇雅苑项目售楼部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133511元;加上合同外增加的装饰项目共计价款1272954元,被告已支付740500元,尚欠532454元未支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饰装修款532454元及利息。
被告安兴装饰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系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安兴装饰公司为施工人,投标保证金、工程保证金、费用、税金均由安兴装饰公司支付,施工主材均由安兴装饰公司购买。原、被告间只是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安兴装饰公司将劳务和部分辅材分包给垚润装饰公司,况且施工款项安兴装饰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完毕。垚润装饰公司认为是整体转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工程完工后,安兴装饰公司将整体工程决算资料已报送建设单位审核,至今建设单位没有审核通过。原告将部分工程决算资料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诉请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军辩称:周军系安兴装饰公司派驻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商丘珍宝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兴装饰公司签订《商丘雍景和府项目售楼部总承包和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合同价款781459.6元。就该工程项目2018年12月10日原告垚润装饰公司与被告安兴装饰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安兴装饰公司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和部分辅助材料分包给垚润装饰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暂定81459元,玻璃幕墙、铝板幕墙以实际工程量决算为准。2018年11月26日商丘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兴装饰公司签订《商丘香缇雅苑项目售楼部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合同价款121373.77元。就该工程项目原、被告达成口头劳务分包协议,就工程价款双方说法不一。案涉两处装饰装修工程已完工,安兴装饰公司与建设单位决算中。安兴装饰公司已支付劳务费、材料款740500元。庭审中被告周军系安兴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原、被告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安兴装饰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了案涉项目的两份施工合同,安兴装饰公司就工程项目的劳务和部分辅材分包给原告垚润装饰公司施工。现原告持安兴装饰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军系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62.2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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