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执恢122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正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56083141W。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岩,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系大连正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丰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唐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MA0QC33U9G。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正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丰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大连丰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大连正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5235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现该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丰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正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丰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依法核实如下: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大连丰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同日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丰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新区石河街道××小区××单元××号(建筑面积99.71平方米)房屋一套,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续查封,查封截止至2023年3月2日止。因该房屋无产权等记,暂无法处置。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大连丰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约谈申请人大连正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代理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大连丰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案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75235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大连丰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执行程序的基本职能是尽力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但执行程序不能承担、也不能避免客观发生的全部风险,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晓军
执行员 徐德奎
执行员 徐 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琳玓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