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6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发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8层6户。
法定代表人:亓月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成辉,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郭庄社区388号。
法定代表人:孙保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强,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岱桢,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郭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郭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振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男,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青公司)、被上诉人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豪第公司)、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郭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郭庄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龙、孙发平,被上诉人源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亓月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宗成辉,被上诉人豪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强、李岱桢,被上诉人东郭庄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男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由东郭庄社区及豪第公司承担支付义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源青公司、豪第公司、东郭庄社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信港公司只对案涉工程相关欠付工程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审没有严格审查一审证据即认定信港公司直接承担付款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信港公司与各被上诉人于2016年2月1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发包方拖欠实际施工方、分包方、建筑材料供货方、劳务分包方等相应工程款项,由豪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信港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义务,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信港公司无任何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由信港公司直接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源青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义务,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其作为证据提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系伪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法应将本案发回重审。源青公司承建的消防工程未进行核心系统施工,未做水箱中控室,消防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不具备消防正常使用功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源青公司)施工结束经甲方(豪第公司)和丙方(东郭庄社区)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乙方总价的20%”,源青公司并未施工结束,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不符合事实情况,系伪造,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据此认定案涉工程包括消防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查明事实。三、东郭庄社区系案涉工程建设方,也是施工合同主体,应对违法违规施工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图纸未经消防备案,且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图纸多次修改变更的情形,东郭庄社区作为发包方应对源青公司违规违法施工行为产生的施工费、签证费承担连带责任。四、案涉工程至今未施工完毕,未经验收合格,一审判决支付自2018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源青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体适格,依法驳回信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豪第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信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信港公司要求豪第公司就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案涉《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款的支付应当由信港公司承担,豪第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一)依据案涉协议约定,与案涉工程款收支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信港公司承担。根据案涉2016年2月19日《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案涉项目关于豪第公司相关原权利义务已经全部转让归信港公司承接,豪第公司退出了案涉项目工程。(二)根据同类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应由信港公司承担。根据已生效的(2020)鲁02民终14274号、14276号等多份生效判决认定:2019年8月,颐荣公司(甲方)、信港公司(乙方)、东郭庄社区(丙方)、城阳街道办[丁方(鉴证方)]四方签订《备忘录》,信港公司承接了三元豪第公司、豪第建筑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工程收尾工作,明确约定未付工程款由信港公司负责。表明案涉工程后续工程款的支付应当由信港公司承担。(三)源青公司已经明确案涉工程的支付与豪第公司无关。在2020年源青公司第一次就本案起诉的案件中,经法院审理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2323号判决中,源青公司明确表示:源青公司同意原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信港公司,源青公司要求信港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信港公司依据2016年2月1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要求豪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对案涉协议条款本意的曲解,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合同目的。一审认定源青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有据,豪第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一审及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应当由信港公司负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中,一审判决信港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诉讼费用亦应当由其承担。
东郭庄社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信港公司的上诉请求。
源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信港公司、豪第公司、东郭庄社区立即给付源青公司工程款项2597005.80元及利息549098.80元,共计3146104.6元,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信港公司、豪第公司、东郭庄社区立即给付源青公司工程款项2278140.28元以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及案涉的相关费用由信港公司、豪第公司、东郭庄社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2015年7月5日,甲方(发包单位)即豪第公司与乙方(安装施工单位)即源青公司、丙方(建设单位)即东郭庄社区共同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主要载明:“建筑名称为青岛市城阳区东郭庄旧村改造消防工程,施工范围包括集中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控制系统、消防高位增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开工日期2015年7月5日;合同价款暂估价159万元,最后决算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决算;合同生效后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预付款: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的30%为工程材料预付款,乙方完成形象工程进度工程量一半再支付总价的30%为工程施工进度款,乙方施工结束经甲方和丙方验收合格后再支付总价的20%,在决算后乙方提供给甲方决算总价的发票,甲方应一次性将决算总价全额支付给乙方,最后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工程结束一年(如甲方不及时付款,乙方有权申请丙方拨付工程款给乙方,如丙方资金未到位,丙方应根据现行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利息以欠款总额日利息付给乙方、利息天数以欠款日期总和为准);设备图纸、施工图纸原则不变更,确需变更,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乙方在施工竣工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供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档案,甲方在十日内组织验收,最终验收以通过甲方内部验收合格为最终标准;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以通过甲方内部验收合格为最终标准;保修期限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壹年;工程项目的最终报审、验收待由甲方提供所有相关报审、验收资料齐全后,再由乙方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本预算报价未包括消防材料抽检费用、消防设施检测、验收费;等等。”
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签订后,源青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6年8月9日将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即东郭庄社区与施工调试单位即源青公司、监理单位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共同在调试报告中签字确认,调试结论为系统经调试运行正常,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2018年9月18日,施工单位即源青公司与建设单位即东郭庄社区、监理单位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签字确认源青公司作出的《施工范围说明》,其中确认了源青公司施工了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泵房、消防通风系统、消防排污系统、室外消防部分、消防管道保温。2019年8月2日,源青公司与东郭庄社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盖章签订《建筑工程验收竣工报告》,确认××庄社区××村改造居民安置住宅楼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源青公司主张包括案涉消防工程在内的工程已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5日,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就案涉消防工程作出青城建消备专字(2019)第0055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意见通知书》,确认该工程项目的验收备案申报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资料审查予以备案。2020年2月18日,源青公司作出《关于青岛市城阳区东郭庄旧村改造消防工程审计经过》,其单方称2018年11月12日青岛正和信工程咨询造价有限公司对案涉消防工程进行审计,最终审计值为3417738.53元,但未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8月20日,源青公司与东郭庄社区共同盖章签订《工作签证单》,确认源青公司应东郭庄社区要求,对案涉消防项目进行维修报价86110.38元、卷帘门系统安装56688.77元、应急照明系统安装74783.54元、其他维修20244.58元,维修费用及工程款合计237827.27元。2019年10月,源青公司对案涉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因超过一年的质保期,源青公司主张上述维修费用及工程款237827.27元,但未提交具体施工或施工完毕已验收的相关证据。
三、2018年9月20日,青岛正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青正和信字[2018]第2018-2-0911-1号《青岛市东郭庄安置区住宅楼(7-15#楼、网点、综合楼、幼儿园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2021年11月5日,山东广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青岛市东郭庄安置区住宅楼(1#-6#楼、地下车库)工程造价审核报告》。青正和信字[2018]第2018-2-0911-1号《青岛市东郭庄安置区住宅楼(7-15#楼、网点、综合楼、幼儿园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对源青公司施工的案涉消防工程进行了造价审计,确认案涉消防工程造价审计值为3336700.28元。豪第公司对于审计报告的内容认为无法核实。东郭庄社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认为源青公司所诉金额应当以审计报告的审计值为准,该审计报告的形成系在(2021)鲁02民初411号案件中形成,源青公司应当直接基于合同相对性向信港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本案与东郭庄无关,东郭庄不承担任何责任。信港公司对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认为无法确认。
四、2015年9月22日及2015年11月27日,豪第公司分别支付源青公司工程款200000元、300000元,共计500000元。2017年9月30日,东郭庄社区支付源青公司工程款100000元。2018年2月12日及2019年8月30日,信港公司分别支付源青公司工程款378560元、80000元,共计458560元。以上信港公司、豪第公司、东郭庄社区至今合计支付源青公司工程款1058560元。源青公司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案涉消防工程款共计3336700.28元,扣除已付款1058560元,尚欠工程款2278140.28元(3336700.28元-1058560元)。
五、2016年2月19日,甲方即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即信港公司、丙方即东郭庄社区、丁方即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1.基于甲丙方2012年2月10日与城阳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城阳街道××庄社区××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甲丙方与城阳街道办事处签订《××庄社区××村改造安置房工程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书”)后,甲方下属关联公司丁方中标丙方安置房建设工程(丙方与丁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现安置房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社区居民完成回迁。丙方应向甲方支付安置房代建工程款,具体工程款数额需城阳区审计部门对安置房建设工程造价统一审计后确定。2.甲方将《城阳街道××庄社区××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及《××庄社区××村改造安置房工程代建合同书》项下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于乙方,甲乙丙丁四方已就债权债务和相关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达成一致。转让事宜协议如下:一、不在转让范围的建设工程为:本协议签订前已开工尚未完工的建设工程由丙方、丁方负责完成,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后,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中尚有后续的安置区室外绿化和监控等配套工程由丙方、丁方负责完成,与乙方无关。二、在安置房建设项目上,甲、丁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与乙方、丙方无关。三、如因甲方在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上拖欠实际施工方、分包方、建筑材料供货方、劳务分包方等相应工程款项,造成建筑工人到社区和各级政府上访,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损失由甲方、丁方连带承担,乙方对此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甲方、丁方不能偿还时,由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负责偿还。四、除本合同约定外,丙方不得以甲方丁方纠纷或与相关债权人纠纷而截留应向乙方支付的剩余代建工程款项。五、“代建合同书”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等问题互不追究。六、乙方已了解“代建合同书”和“施工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同意受让两合同的权利义务和继续履行责任,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丙方同意甲方丁方将上述合同权利义务及债权转让于乙方……十、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安置房建设工程款项,而不再向甲方支付。除本协议约定外,丙方不得以其与甲方、丁方或第三方间存在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向乙方提出抗辩或主张抵顶。十一、丙方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安置房建设工程款:1.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安置房建设工程款数额为安置房工程总造价约1.5亿元(最终数额以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结果为准)扣减丙方已支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24399787.23元后的余额……3.乙方同意丙方将7000万元安置房建设工程款作为工程预留款,该款项支付方式为:甲乙丙方四方共同审定安置房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方、分包方…..等各方相应的工程量、工程款项,并最终予以签字确认。实际施工方、分包方…..等相关各方出具相应款项付清证明后7个工作日内,丙方向乙方支付对应资金。……5.各方积极配合、共同努力,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置房建设的工程审计……协议四方均在协议尾部盖章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5日,甲方(发包单位)即豪第公司与乙方(安装施工单位)即源青公司、丙方(建设单位)即东郭庄社区共同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该合同约定,源青公司已于2016年8月9日将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即东郭庄社区与施工调试单位即源青公司、监理单位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共同在调试报告中签字确认,调试结论为系统经调试运行正常,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且2019年8月2日源青公司与东郭庄社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盖章签订《建筑工程验收竣工报告》,确认了××庄社区××村改造居民安置住宅楼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源青公司施工的案涉消防工程在内的工程已验收合格,至今已超过一年的质保期,故一审法院认为源青公司依约履行完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有权提出支付工程款项的诉讼主张。
关于案涉消防工程造价金额及欠款金额。2018年9月20日青岛正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青正和信字[2018]第2018-2-0911-1号《青岛市东郭庄安置区住宅楼(7-15#楼、网点、综合楼、幼儿园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信港公司、豪第公司、东郭庄社区均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故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该审核报告中对源青公司施工的案涉消防工程进行的造价审计,源青公司主张案涉消防工程造价审计值为3336700.28元,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信港公司、豪第公司、东郭庄社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消防工程的造价审计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本案信港公司、豪第公司、东郭庄社区至今合计支付源青公司工程款1058560元,故一审法院确认尚欠源青公司工程款2278140.28元(3336700.28元-1058560元)。
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2016年2月19日甲方即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即信港公司、丙方即东郭庄社区、丁方即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甲方将《城阳街道××庄社区××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及《××庄社区××村改造安置房工程代建合同书》项下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于乙方,甲乙丙丁四方已就债权债务和相关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达成一致,明确了由信港公司承继××庄社区××村改造安置房工程相关权利义务,而案涉消防工程亦包含在××庄社区××村改造安置房工程内,信港公司实际已支付过源青公司部分工程款。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源青公司主张信港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源青公司主张豪第公司及东郭庄社区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信港公司辩称源青公司并未施工结束且未经验收合格,其无义务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源青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及工程款237827.27元。2019年8月20日,源青公司与东郭庄社区共同盖章签订《工作签证单》,确认源青公司应东郭庄社区要求,对案涉消防项目进行维修报价86110.38元、卷帘门系统安装56688.77元、应急照明系统安装74783.54元、其他维修20244.58元,维修费用及工程款合计237827.27元。源青公司称2019年10月已对案涉消防设施进行过维修,但未提交具体施工或施工完毕已验收的相关证据,且信港公司、豪第公司、东郭庄社区亦未认可该维修费用及工程款237827.27元,故一审法院认为源青公司主张该维修费用及工程款237827.27元,证据不足,在本案中不予支持,但源青公司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源青公司主张信港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信港公司支付源青公司工程款2278140.28元及利息(以2278140.28元为基数,自作出审核报告之日即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审过程中,信港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源青公司一审提交)、豪第公司名称变更信息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工商局信息网查询豪第公司2016年3月31日名称变更为青岛国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源青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有造假嫌疑,豪第公司在验收时已经更改名称,盖章应是伪造的无效;证据二、汇报材料图片打印件两份,证明当时东郭庄工程项目图纸与现场不符,图纸未经消防部门审核便完成施工,在竣工时缺乏关键消防设施设备,地下车库不符合消防规范,消电检报告形成过程严重造假,信港公司对整个消防的验收报告不认可,工程并未竣工;证据三、源青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授权委托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2019年9月份,源青公司自认整个消防系统仍不具备正常使用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源青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因为源青公司并不知晓豪第公司变更事项,即使变更也不影响验收报告的合法性,无法证明验收报告存在根本的瑕疵;对证据二,图纸以及其他方面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和规定,信港公司并没有拿出相反证据予以佐证,仅仅是靠猜测,无法达到其证明的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三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从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和时间节点来看都不能互相联系,无法核实真实性,张杨杨是源青公司的员工,但无法核实是否是本人所写,信港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豪第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申请法院依法查明,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变更的是豪第公司的上级公司,豪第公司使用的信息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豪第公司并未实际参与该验收报告的形成,仅是形式上配合出具相关文件,部分文件在盖章时并未明确时间;对情况说明、授权材料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与豪第公司无关。东郭庄社区质证称,验收报告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汇报材料也不属于一审无法取得的新证据,该组证据不应予以审查,该证据与东郭庄社区无关;证据三并非东郭庄社区形成,与东郭庄社区无关。东郭庄社区二审中提交(2022)鲁民终347号判决书打印件一份,证明信港公司承接的安置房项目中包含了源青公司所诉的消防工程,即上述案件判决东郭庄社区向信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结果已包含了源青公司所主张的部分,东郭庄社区不应作为本案适格主体再次反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信港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东郭庄社区至今仍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源青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三性认可,但对判决形成的内容不知情。豪第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事项均认可。本院将结合本案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评判。
二审查明,已生效的(2020)鲁02民终1427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山东颐荣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信港公司(乙方)、东郭庄社区(丙方)、城阳街道办(丁方、鉴证方)四方签订了《备忘录》,就改造工程已完成及后续的工作安排作出约定,“……未付工程款由信港公司负责,因剩余工程款支付引发的上访问题,由甲方和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已生效的(2022)鲁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东郭庄社区就案涉××庄社区××村改造安置房工程向信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4983558.07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付款责任主体认定问题。2016年2月19日签订的案涉协议书及2019年8月签订的备忘录载明的内容,可以证明信港公司已自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受让××庄社区××村改造安置房工程相关权利义务,未付工程款由信港公司负责。现源青公司施工的案涉消防工程已于2016年8月9日调试运行正常、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2019年8月2日包含案涉消防工程在内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2月25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消防备案,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源青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义务,信港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继主体,应向源青公司承担相应付款责任。生效的(2022)鲁民终347号民事判决已判令东郭庄社区就包含本案消防工程在内的社区旧村改造安置房工程向信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豪第公司在信港公司承继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后已非付款义务主体,在此情况下,信港公司要求东郭庄社区、豪第公司向源青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依据。
信港公司称根据案涉协议书约定其对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协议书第三条中关于信港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约定,系针对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工人上访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损失,并非信港公司所称的对欠付工程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且之后签订的备忘录中已明确约定“未付工程款由信港公司负责”,故,信港公司的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信港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无法有效证明源青公司未完成施工,且与案涉调试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已完成消防备案等相悖。信港公司主张因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行名称变更但竣工验收报告中使用的仍是更名之前的公章,该竣工验收报告系伪造,对此,本院认为,案涉竣工验收报告经源青公司、东郭庄社区、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盖章确认,信港公司仅以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更名前公章盖章为由主张该竣工验收报告系伪造,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该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认定,故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5元,由上诉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盛新国
审 判 员  王化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 记 员  王庆光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