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226号
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8层6户。
法定代表人:亓月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令波,董事长。
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光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