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538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8甲层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908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930P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居委会对被执行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该居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支付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757375元。本院扣缴执行费29166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人民币2728209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