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757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华银大厦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908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768号13号楼2**3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930P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379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保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