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286号
申请人:杨**,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陈必胜,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钟广元,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陈才金,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童斌,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陈福全,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翦宜志,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胡圣伟,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陈福元,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龚长明,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陈卫东,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方南奇,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刘少龙,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李志勇,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方朝晖,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燕良平,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熊伟,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王正清,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周子初,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周立志,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燕桂美,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吴爱国,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张国明,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刘国初,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王冰,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张国安,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袁世中,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吴明桂,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罗德红,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刘杰,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王必宏,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张金荣,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葛振东,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刘兴华,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张杰,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黄国平,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王明波,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李必祥,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陈惠平,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周晓珍,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李其祥,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彭瑞,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周辅初,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王立平,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熊润五,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以上46名申请人共同代表人:杨**、***。
被申请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209号(登泰丹霞苑小区一期商务办公楼16楼)。
法定代表人:马明浩
被申请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梅溪桥社区何家岗组。
负责人:刘振文
被申请人:桃源县桃花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伯赞路御景园28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林
杨**、***等46名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桃源县桃花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46名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桃源县桃花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46名申请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饶朝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