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桃源县申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287号
申请人:桃源县申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佘家坪乡南岳殿村堆金组。
法定代表人:李振坤
被申请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209号(登泰丹霞苑小区一期商务办公楼16楼)。
法定代表人:马明浩
被申请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梅溪桥社区何家岗组。
负责人:刘振文
申请人桃源县申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桃源县申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桃源县申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饶朝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