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告: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常德市公路道桥建设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209号(登泰.***小区一期商务办公楼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第三人:***力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追加第三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2022年7月21日,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26日,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追加第三人***力恺建设有限公司、***参加诉讼。2022年7月2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既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孙 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