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1民初1302号
原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朋,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涿州京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松青
审判员*赛
人民陪审员康雅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