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1民初5035号
原告***,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476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67208220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涿州市发展改革局(住所地:涿州市范阳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朝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7M6H59L)。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发展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6387.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村民。第二被告涿州市发展改革局与第一被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涿州市农村煤改电户表以下接线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开始于2017年9月22日,完成于同年9月30日。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就在这个施工范围内。这个施工的目的就是要让农村原来的冬天用煤取暖改成用电取暖。这样每家每户的用电量就会大增。为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给每家安装大功率的配电箱,原告家就安了一个。配电箱是一个长方体的金属外皮的箱子,挂在墙上,打开它,可以看见,它由两部分组成,闸刀开关和空气开关。闸刀开关的正式名称是防误型隔离器,空气开关的正式名称是漏电断路器。这两部分由带有220伏电压的金属板连接,上面三个,下面六个。它们有一部分包有塑料绝缘材料,一部分没有包,就裸露在外面。这些金属板由五个带有220状电压的金属螺丝连接。这个配电箱控制着家里的全部用电器,它就安在原告家房子后墙上。2018年7月7日上午9点,我们全家想去女儿在山东的婆婆家,当全家都出门上车之后,为了保证电器安全,于是原告就打开配电箱的门,想拉开位于上面的闸刀开关以断电。于是伸出右手去拉,由于位置比较高,原告比较矮,在还没有摸到的时候,右手碰到了闸刀开关与空气开关连接的左侧的螺母和金属板,当时手立刻被吸住,全身剧烈抖动,随后手从触电部位脱离下来。然后我就站起来,走到外面。这时全家正等着我,看到我受伤,就将我送到涿州的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右手电击伤,心肌损伤,3度烧伤(见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六天,从2018年7月7日到7月12日。六天后医院称没事了就出院回家,后因感染发烧,2018年7月16日住进北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304医院)。同年8月31日出院,共计47天。诊断为电击伤,0.5%,3度。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配电箱危险带电部分用绝缘完全覆盖,导致原告受伤,其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构成侵权。其违反的国家标准如下《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7251,3.1.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成套设备),由一个或多个低压开关器件和与之相关的控制、测量、信号、保护、调节等设备以及所有内部的电气和机械的连接及结构部件构成的组合体。3.1.2成套设备系统,按照初始制造所规定的全系列机械和电气元件(外壳、母线、功能单元等),用这些元件能依据初始制造商的说明书组合成不同的成套设备。8.4.2.2由绝缘材料提供基本绝缘,危险带电部分应用绝缘完全覆盖,绝缘只有被破坏后或使用工具后才能去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第一被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致使相关法律手续不能送达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