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81民初1961号
原告:***,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梁浩清。
被告: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康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7M6H59L
法定代表人:王志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侠,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被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672082205Q
法定代表人:李欣,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
原告***与被告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6387.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是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村民。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与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涿州市农村煤改电户表以下接线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开始于2017年9月22日,完成于同年9月30日。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就在这个施工范围内。这个施工的目的就是要让农村原来的冬天用煤取暖改成用电取暖。这样每家每户的用电量就会大增。为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给每家安装大功率的配电箱,原告家就安了一个。配电箱是一个长方体的金属外皮的箱子,挂在墙上。打开它,可以看见,它由两部分组成,闸刀开关和空气开关。闸刀开关的正式名称是防误型隔离器,空气开关的正式名称是漏电断路器。这两部分由带电的金属板连接,上面三个,下面六个。它们有一部分包有塑料绝缘材料,一部分没有包,就裸在外面。这个配电箱控制着家里的全部用电器。它就安在原告家房子后墙上。2018年7月7日上午9点,我们全家想去女儿在山东的婆婆家。当全家都出门上车之后,为了保证电器安全,于是原告就打开配电箱的门,想拉开位于上面的闸刀开关以断电。于是伸出右手去拉,由于位置比较高,原告比较炳,在还没有摸到的时候,右手碰到了闸刀开关与空气开关连接的左侧的螺母和金属板。当时手立刻被吸住,全身剧烈料动,随后手从触电部位脱离下来。然后我就站起来,走到外面。这时全家正等着我。看到我受伤,就将我送到涿州的保定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右手电击伤,心肌损伤,3度烧伤(见住院病历首页)。在那住院六天。从2018年7月7日到7月12日。六天后医院称没事了就出院回家。后因感染发烧,2018年7月16日住进北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304医院)。同年8月31日出院,共计47天。诊断为电击伤,0.5%,3度。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配电箱危险带电部分用绝缘完全覆盖,导致原告受伤,其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构成侵权。其违反的国家标准如下《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72513.1.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成套设备)由一个或多个低压开关器件和与之相关的控制、测量、信号、保护、调节等设备以及所有内部的电气和机械的连接及结构部件构成的组合体。3.1.2成套设备系统按照初始制造所规定的全系列机械和电气元件(外宽、母线、功能单元等),用这眼元件能依据初始制造商的说明书组合成不同的成套设备。8.4.2.2由绝缘材料提供基本绝缘危险带电部分应用绝缘完全覆盖,绝缘只有被破坏后或使用工具后才能去掉。损失总计:96387.84元。一、涿州医院医疗费:4577.73元,门诊费:742元,住院费3835.73元,合计:4577.73元。二、北京医院医疗费:63610.11元。1、住院费:第一次住院费:35988.73.第二次住院费:18624.14元。第三次住院费;8937.24元。合计:63550.11元。2、门诊费:60元。三、护理费:10600元。保定住院6天,北京住院47天,共计53天。以每天200元计,10600元。根据长期医嘱,住院期间至少是二级护理。即必须有人照看的护理。北京的标准。每天护工的费用至少200元,住院53天,故护理费10600元。四、交通费:2000元。由于自家有车,都是开车往来。所以没有相关证据,酌情定为2000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以每天50元计算,53天,共计2650元。六、营养费:2650元。以每天50元计算,53天,共计2650。七、误工费:5300元。以每天100元计,53天,共计5300元。
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辩称,被告非本案适格主体,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有明确的被告和直接利害关系法定要件,应驳回对被告的诉讼。结合诉状内容,证实涉案工程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方,涉案工程行政管理方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本案诉求应在施工方和工程行政管理方解决,与我方无关。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辩称,涿州供电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煤改电工程属于市政工程,发包方是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承包方是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工程是第一被告发包给我公司的,我公司负责施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发包方向我公司提交施工图纸、设计方案,被告是按照第一被告的要求选择配电设施,所采购的配电设施单位均由第一被告备案,被告是按照发包方提供的河北华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该工程经乡级第一被告验收合格,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如因施工设计存在缺陷,应由第一被告及相关的设计单位承担。根据国家电力相关法律规定,诉争配电箱产权属于本案原告,发生事故应由产权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且原告方是成年人,具有安全用电注意义务,对其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证据和相关鉴定结论证明被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触电损伤与被告方施工行为有关联性,其主张不应支持,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是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村民。涿州市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决定在涿州实施“煤改电”供暖,北高庄村被列入“煤改电”名单。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本次“煤改电”牵头实施单位与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涿州市农村煤改电户表以下接线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于2017年9月22日开始,同年9月30日完成。本次施工目的是让农村原来的冬天用煤取暖改成用电取暖,每户均安装了大功率的配电箱。原告家的配电箱安装在原告住房北墙上,内有闸刀开关和空气开关(防误型隔离器和漏电断路器),两部分由带电金属板连接,金属板部分包有塑料绝缘材料,部分裸露。配电箱控制着全部用电器。2018年7月7日上午9点,原告全家准备外出去山东,为了保证电器安全,原告打开配电箱门准备拉开闸刀开关断电。原告伸出右手去拉开关时,触碰到了闸刀开关与空气开关连接的金属板,被电击烧伤右手。原告被家人送至保定市中心医院诊治,诊断为:右手电击伤,心肌损伤,三度烧伤。住院六天后因感染发烧,2018年7月16日住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304医院),同年8月31日出院,共计47天。诊断为电击伤,0.5%,3度。
原告共计住院53天,经济损失总计96387.84元,保定市中心医院医疗费4577.73元,解放军总医院医疗费63610.11元,护理费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元。原告出院后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保定市中心医院医疗及住院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票据、住院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配电箱照片及原告手受伤照片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煤改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对配电箱危险带电部分进行绝缘保护,施工完毕后没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提醒,配电箱门没有设置禁止随意打开的锁止装置,配电箱体及附近区域亦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或文字警示提醒,对原告被电击致伤具有明显过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此次煤改电工程的牵头单位,没有尽到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国网河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作为供电单位,对此次原告被电击致伤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出院后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15000元,应在原告经济损失数额中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二、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0.0元。由被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松青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康雅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