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终6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康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朝阳路**iv>
法定代表人:甄盼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侠,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同时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上诉人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询问被上诉人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二被上诉人均对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上诉人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上诉人***负担1105元,由上诉人保定市冀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