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明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米脂县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榆林市明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27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米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宫广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磊。
被执行人:榆林市明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米脂县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米)安监管罚(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陕0827行非执字第3号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6日已按处罚决定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安监管罚(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