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明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米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榆林市明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0827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米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宫广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白云磊,男。
被执行人榆林市明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盐湾镇赵家畔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米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米)安监管罚(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榆林市明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42国道米脂县城过境公路改造工程LJ-3标段施工中,发生一起高空作业堕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此次事故为一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院认为,米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米)安监管罚(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米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米)安监管罚(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魏红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