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479-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09928631T。
负责人:***,任主任。
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125855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09月09日生,住金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滨区火炬路2号聚丰美伦大厦6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67963964W。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生,住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2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77951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后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