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智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智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87号秦唐12栋3栋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远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第1栋1单元16层11645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官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智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智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立案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