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09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朗耀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吴庄村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小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涿豆路与润禾街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向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白春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朗耀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票据
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