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1081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被执行人: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线下再次查找财产线索所需时间较长,故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在本案中查封、冻结,后适时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冀1081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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