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81民初462号
申请人:河北省涿州市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向某。
申请人河北省涿州市某公司诉被申请人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价值同等相关财产共计906818.44元,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6818.44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