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2民初185号
原告:河北亚都商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深么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史朝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瑞超,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军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56号裕翔园4-2-104。
法定代表人:李冲,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乐县。
河北亚都商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商硂)与河北军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鼎路桥)、安晨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亚都商硂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亚都商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河北亚都商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