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锦绣江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10财保392号
申请人:***,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锦绣江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东侧。
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石家庄锦绣江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扣押(保全价值1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石家庄锦绣江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