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802执第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被执行人:龙游博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龙洲街道广和大厦A幢806室。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枫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东华街道龙兰路160号。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被执行人:黄美英,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龙游博皓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枫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柯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116867.19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第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春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