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天洲沁园**楼****。
法定代表人:赵朋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文苑街**>
法定代表人:张辉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500425元及利息41254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167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6月11日、7月24日、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于2020年9月28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于6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榆次区东侧,龙湖街南侧的市国用(2014)第2100324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有晋K×××**号、晋K×××**号、晋K×××**号、晋M×××**号、晋K×××**号、晋K×××**号、晋K×××**号、晋K×××**号、晋K×××**号、晋K×××**号、晋K×××**号共十一辆汽车登记信息,于2020年6月19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3、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28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勇庆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刘 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