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130号天洲沁园3号楼1单元18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朋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文苑街4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晋07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勇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