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23执异130号
申请人:河北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隆腾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只都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滋润,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116号水韵华庭9-2-2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第三人:***,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隆腾分公司与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冀012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8)冀0123执恢591号]过程中,河北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隆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北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隆腾分公司称,请求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河北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隆腾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申请人调取被申请人的工商档案查明:***为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100%,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河北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隆腾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隆腾分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隆腾分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