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30民初2435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北二环130号天洲沁园3号楼1单元18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朋立,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核定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华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