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5财保72号
申请人: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圣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被申请人: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胜利南街**塔坛国际商贸城**楼**1608。
法定代表人:宁现飞,任总经理职务。
申请人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400000元内进行冻结。盐山元泰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账户01×××29内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
案件申请费2520元,暂由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付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