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执1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路10号平安万和园小区2-3-704。
经营者:洪油甘。
被执行人: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2号楼04单元1608。
法定代表人:宁现飞。
关于桥西区正盾消防器材经销处与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本案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