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辖17号

原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圣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954502235。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超,男,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胜利南街**塔坛国际商贸城**楼**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67771700。

法定代表人:宁现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12月6日,原被告共签订13份《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三通、弯头等材料,货款结算为预付20%,货到付30%,余50%两个月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价值为664123.42元的货物,但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284000元,剩余380123.4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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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0123.42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盐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卢金虎曾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而卢金虎为盐山县公安局公职人员;孙云飞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新华之子,为盐山县检察院公职人员。盐山县人民法院不宜继续审理该案。

本院认为,为使本案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广贞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蒋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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