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4248号
原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谈国际商贸城2号楼4单元160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河北新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