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辖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0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10230MA1JXWAT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社区汨水花园一楼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81MA4REA2T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平安路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705MA08BDNL88。
负责人:李臻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2号楼04**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0057677717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原审被告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汨罗吾上公司)、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25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发展公司上诉称,该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支付人、公司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故由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维护被上诉人的权益和案件整体的推进和解决,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且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大型房地产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曾有过集中管辖的先例,由其公司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有助于票据纠纷集中妥善解决。请求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25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上诉人上海**公司作为持票人选择出票人、背书人等即本案的四个原审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汨罗吾上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同时本案亦不属于上诉状中所述应该集中管辖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