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1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长帮,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超,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万全,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来,河北十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雷,河北十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汇凝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7号D座2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平跃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召,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长帮因与被上诉人燕万全、河北汇凝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8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应告知上诉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认定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否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8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樊长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楠
审 判 员 王淑芳
审 判 员 卢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洁莹
书 记 员 史 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