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执复64号
复议申请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存公司)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0)冀0104执异9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异议人所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的请求,与执行法院(2019)冀0104执异128号异议裁定审查的异议请求是同一个问题,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冀01执复526号异议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即对该请求进行了审查,又对执行法院所作裁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执行法院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审查。
其次,执行法院对本案的审查,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中,虽然看似异议人是对2019年7月23日执行法院作出(2018)冀0104执恢373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提出异议,实质是对通知书中表述的2019年7月23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所涉及的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及给付利息数额不服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发回重新审查案件处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2019)冀0104执异128号异议裁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再次参与本案审查,违反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桥西法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军存公司与被执行人京鑫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异议人军存公司向执行法院就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作出(2019)冀0104执异128号异议裁定,异议人军存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冀01执复526号异议裁定,一、撤销河北省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执异128号异议裁定;二、发回河北省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另查明,执行法院(2019)冀0104执异128号异议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与本案合议庭成员中的审判员有原合议庭人员。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执异96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东华
审判员 李鸿雁
审判员 高福兴
书记员 贾胜杰
书记员 谭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