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8民初1650号
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东。
法定代表人:杜连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告的混凝土用在被告施工的石家庄市长安区紫晶悦城12#地工程上,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交书面合同,被告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认可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紫晶悦城工地,且原告起诉书中也写明施工项目紫晶悦城12#住宅楼,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