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8525号
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东。
法定代表人:杜连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林,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异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