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盛誉汇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强超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596号之一
原告:青岛盛誉汇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生显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勤,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强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清,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杜连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一,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伟,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盛誉汇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强超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盛誉汇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盛誉汇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冀文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冀春羽
书 记 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