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91民初157号
原告:史雄杰,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鹿泉市。
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
被告:***,男,37岁,汉族,现住行唐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史雄杰与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史雄杰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雄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雄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雄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