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9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冀南南路西侧。
负责人:张廷冰,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宫鑫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东进街。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上诉人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宫鑫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1民初1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81民初1190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1、本案仅仅是装修合同纠纷。并非土建建设工程纠纷,不能使用所谓的专属管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申请人住所地为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故本案应移送至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何况,原告将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宫鑫安分公司、***列为被告,原本就是为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河北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宫鑫安分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中,河北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与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宫鑫安分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凤城雅筑3#楼会所楼及二区车库消防通风(排风报警)人防工程承包合同》属于装饰装修合同。根据案由分类,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的施工工程所在地位于南宫市辖区内,故南宫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易然
审 判 员 刘素娟
审 判 员 乔 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西超
书 记 员 路敬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