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28民初19号
原告:山西雯坤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五寨县运输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男,山西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9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李某2,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雯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雯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雯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山西雯坤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史志杰
人民陪审员 侯 高
人民陪审员 郝彩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