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邦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1005号
原告:北京邦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2号楼20层1单元23003.
法定代表人:高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慧玲,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同原告。
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9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
原告北京邦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邦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邦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邦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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