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91民初159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霞,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系行唐县翟营乡南翟营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
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
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大学科技园11号楼。
负责人:郝云龙。
被告:潘树峰,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60983495M。
法定代表人:白贵军,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潘树峰、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50元,减半收取计17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雪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封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