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91民初16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
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大学科技园11号楼。
负责人:郝云龙。
被告:潘树峰,男,37岁,汉族,现住行唐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白贵军。
原告***与被告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潘树峰、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