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6029号 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国,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敭,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意君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国,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敭,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意君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本院减半收取计471元,由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