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燕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盛宝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石家庄燕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财保13号
申请人河北盛宝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创业服务中心办公楼2楼206房间。
被申请人石家庄燕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53号裕东小区48号楼2单元403室。
申请人河北盛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燕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责任限额:5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燕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