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亨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惠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8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亨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旧城乡粳子峪村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卓达中苑商务大厦D座1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惠卓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湖金地仁泰里611楼KS-19号。
负责人:秦新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唐山亨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惠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7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7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亨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未按要求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唐山亨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上诉人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