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3执808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卓达中苑商务大厦D座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9558571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兴盛街祥和花苑。
法定代表人:许锡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周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0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分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03执8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兵
审判员冯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