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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84民初17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