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84民初17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