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桂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534民初448号
河北桂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桂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桂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3.0元,减半收取计7,952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  张长顺